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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8-05-16  点击:[]

长安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长大实管【2016】2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启动陕西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陕教高〔2005〕3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确立现代实验教学理念,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加强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创新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促进我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现就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具体建设目标为:

1.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素质提高协调发展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理念。

2.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

3.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

4.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5.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实验室管理机制。

6.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任务:

1.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指导原则

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2.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4.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常务副主任,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8.显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显明。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经学校批准正式建制并经过合理整合资源的实验室。

2.教学覆盖面广,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

3.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并且按照大纲要求运行不少于一个教学周期。

4.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且实验队伍构成稳定,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1。

5.重视实验教学,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和开放性实验比例不少80%。

6.硬件条件优良,具有较好的实验环境、设施和设备,能够较好的支撑实验教学大纲中的实验课程,实验开出率不低于98%。

7.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明确,有科学的建设规划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学院(部)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材料(如实验教学中心录像,典型教学案例录像,典型教材样本、多媒体课件等),经学院(部)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和审议通过后,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考察、答辩等不同方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在学校信息门户上公示后则作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

3.学校对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择优向陕西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4.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该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学校将从中择优向教育部或陕西省教育厅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校、院两级管理,实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作为学校对实验室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管理职责:

1.制定和落实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相关政策。

2.任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

3.协调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

4.组织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资源整合。

5.负责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检查和评估。

6.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申报进行指导。

7.组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交流,推广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先进经验和实验教学成果。

第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院(系)的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直接管理。

2.配合学校推进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资源整合。

3.制定和落实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队伍、经费、设备条件等,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促进中心进一步建设和发展。

4.支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对外交流合作、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中心辐射作用。

5.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设主任一名,主任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副主任二至三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职以上职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2.负责中心学科建设及中心教学实验体系建设;

3.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及实验队伍建设;

4.负责各项实验教学文件的制定和修订,监督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

5.负责聘用实验中心人员;

6.负责建设和运行资金的使用;

7.负责中心设备更新和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8.组织对外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

第十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以示范中心名义编写实验教材、发表实验教学论文、开设创新实验项目、自主开发与改进实验仪器及中心信息平台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费列支。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专项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经费的使用要围绕实验中心建设目标。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实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上网公布制度,每年12月底之前,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将年度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在网上公布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应总结一年来在各方面建设取得的进展、经验与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与院系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包括制定的新政策、采取的新措施、投入的专项经费等;中心建设与发展,包括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队伍培养与建设、资源信息化建设及共享,管理系统建设及创新性实验项目建设情况等;发挥的示范辐射作用,包括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师资培训等,推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学生能力培养、提高教学质量所产生的成果和效果等。

第十四条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由所在院系进行考核并在年度报告中签署考核意见。学校将视情况组织检查或抽查,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取消“长安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将配合国家和陕西省教育厅对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每五年一次的验收或复审,并结合年度报告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建设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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